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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新版游泳场所强制性国标将实施儿童游泳池戏水设备被“叫停”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3-01-31 155 次浏览

  游泳池应无视线㎡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水扶梯;开展游泳培训项目,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)职业资格……相比旧国标,10月10日发布的GB19079.1-2013《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:游泳场所》增加了多项新要求,并且一些具体要求更加严格。

  明年5月1日,游泳场所新版强制性标准将开始实施。游泳场所经营者需及时了解变化的标准内容戏水设备,保证提供的服务达标。同时,业内人士表示,为适应基层执法及企业经营实际情况,与国标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有待出台,以明确引导行业发展。

   记者对比GB 19079.1-2003和GB19079.1-2013发现,新国标的适用范围有所变化,仅限于各类人工游泳池、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。另外,在场地、设施设备条件方面,新国标新增了多项硬性要求。“有些不适用的,或者现在无法操作的,都已经修正,增加了一些新的情况。”长期研究体育场所的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黄希发表示,新国标的条款相比原来更加细化。

  为了救生观察考虑,标准新增了游泳池无视线盲区要求,避免救生员不能及时观察到溺水等伤亡事故。出入水扶梯方面,新国标有了新规定:水面面积在500㎡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。同样是4个出入水扶梯,新国标规定的水面面积,相比老国标的2000㎡缩小了1/4,相等于增加了消费者游泳的便利性与安全性。

  “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,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,宽度应与走道相同,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.15m。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/L-10mg/L。”新国标针对消毒池尺寸和水质作出了具体数值规定。

  平时人们去游泳池游泳时,经常看见消毒池成为摆设,很多人绕着池子边缘走,或者直接跨过去。“强制性的,不走还过不去。”黄希发解释称,按照新国标修建的消毒池宽度与走道相同,没有可绕走的边缘。另外,具体长度规定也一定程度上堵住了游泳者“跨池”通过的可能。

   除了硬件要求增加以外,新国标对于游泳馆软件的要求更加严格。

  在游泳救生员设置数量方面,19079.1-2013规定“水面面积在250㎡及以下的游泳池,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”。相比2003版老国标,同样的水面面积,却增加了1名救生员,为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加了一个砝码。

  另外,场地标语设置要求更加丰富细化。2003版国标中的“有醒目的‘游泳人员须知’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”条款,修改为“应设置醒目的‘游泳人员须知’和‘严禁跳水’、‘严禁追跑打闹’、‘防滑’、‘佩戴泳帽’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”。

  “原来要求不一定是资格证书,只说是持证上岗,证件有协会颁发的,由原劳动局颁发的,也有地方体育局颁发的,比较杂,现在统一为职业资格证书,指的就是人社部统一发的证件。”黄希发指出,新国标对培训教练的要求更加严格与明晰。“开展游泳培训项目,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)职业资格。”

  在业内人士看来,游泳场所新国标提出了一些新要求,对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大有裨益戏水设备。但为适应行业发展现状,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有待跟进完善。

  “体育部门开展高危项目行政许可工作,全国大部分城市还没有完全铺开,此工作依据的标准是2003版老国标,这涉及两个标准的衔接问题。”北京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处副调研员李晓鸣表示,体育总局今年5月颁布了高危项目许可管理办法,但目前很多地市还没有完全开展这项工作,而新版游泳场所国标将于明年5月实施,这给包括游泳在内的体育高危项目许可工作开展,造成了一定“混乱”,需要明确发展道路。

  记者此前走访北京一些游泳馆发现,不少都设立了儿童游泳区域,有的里面还有滑梯等戏水设备。但这一点被新国标“叫停”。

  按照游泳场所新国标要求,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高于0.8m,儿童游泳池不应设置戏水设备戏水设备。记者采访了解到,业内对于这一规定仍存在不同意见。归根结底,焦点在于儿童游泳池这一概念提了出来,但仅有水深规定,不够准确完善,也不利于基层执法与场所经营。

  “目前我国并没有对于儿童游泳池的标准规范,水深0.8m以下叫儿童池,这个判断标准很容易出错。”李晓鸣认为,仅从水深0.8m定性游泳池不太严谨,儿童池应该有些特殊要求,比如水温、水质、防滑系数、消毒方法等,不能单纯从水深来判断,容易给执法者、经营者造成麻烦,这就需要出台后续配套的规章制度。